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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英超审计项目实施前准备工作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0日10:45

 

 

 

 

 

 

 

 

景审发〔2014〕26号

 

关于印发《bet365英超审计项目实施前

准备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中心):

bet365英超审计项目实施前准备工作制度》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bet365英超审计项目实施前准备工作制度

 

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bet365英超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28

bet365英超审计项目实施前准备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经市审计局研究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还需向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送达。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单位性质、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八)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

   (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

   (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定、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情况;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并评估特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由局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召开审计业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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